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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筹划案例

东莞智杰发布时间:2015-09-01

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筹划


 

案例分析:

    某生产企业2006年5月份出口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内销收入为500万元,进项税额为700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100万元,6月出口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内销收入为4000万元,进项税额为300万元,退税率为13%。  

第一种方案:全部报送单证  

    5月份:“免、抵、退”税额=6000×13%=78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6000×4%=240万元,应纳税额=500×17%-(100+700-240)=-475万元,应退税额=475万元,留抵税额=0万元  

    6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1000×4%=40万元,应纳税额=4000×17%-(0+300-40)=420万元,留抵税额=0万元 

第二种方案:筹划报送:(确认5月报送出口单证金额1000万元)

    5月份:“免、抵、退”税额=1000×13%=13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1000×4%=40万元,应纳税额=500×17%-(100+700-40)=-675万元,应退税额=130万元,留抵税额=545万元  

    6月份:“免、抵、退”税额=(5000+1000)×13%=78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5000+1000)×4%=240万元,应纳税额=4000×17%-(545+300-240)=75万元,留抵税额=0万元  

第三种方案:筹划报送:(确认5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进项税额为300万元) 

    5月份:“免、抵、退”税额=6000×13%=78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6000×4%=240万元,应纳税额=500×17%-(100+300-240)=-75万元     应退税额=75万元,留抵税额=0万元  

    6月份:“免、抵、退”税额=1000×13%=13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1000×4%=40万元,应纳税额=4000×17%-[0+(400+300)-40]=20万元,留抵税额=0万元  

    从以上可以看出,上述征税总量上是相等的,合计应退税额为55万元。进料加工除了计算方法与一般贸易有所不同外,亦可参考上述一般贸易作业方式。可见,通过对“免、抵、退”税的筹划,选择有利于企业的作业方式,对企业成本的控制与资金的流转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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