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1996年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但该公司从未到退税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针对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1996年度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面料100万美元,转售给一服装厂进行加工,作价1000万人民币,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转售的面料未申报纳税,也未到退税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该公司从服装厂购回复出口的服装,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购进金额1300万元,税额221万元,已申报并退税117万元。
根据现行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与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在应退税额中进行抵扣。而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在转售进口料件时未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转售料件部分的税款,既未在应退税额中扣除,也未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造成该公司多退税款。
出口退税额 = 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款
=1300×9%-1000×9%=27(万元)
多退税额=实际已退税额-应退税额
=1300×9%-27=90(万元)
⑴从该公司申报的未退税款中抵扣多退税款,不足部分限期由该公司补缴入库;
⑵对多退税部分,按税款所属期计算加收滞纳金;
⑶要求该公司今后进料加工转售时,必须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